快乐de鱼儿 发表于 2008-5-12 13:56:57

《互联网网友见面管理条例》

总则   
   
  第1条:鉴于近年来网友见面出现的意外情况激增,为保证社会安定和百姓身心健康,特制定本条例。
   
  第2条:本条例适用于5-85岁,有网络知识的所有公民。      
        
  第一章:见面前   

  第3条:见网友前,需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到所在地居委会备案,有心脏病、高血压者禁止参加此类活动。
      
  第4条:见网友前,需参加《全国长相四、六级等级考试》,持证见面,如没有取得该项资格证书,禁止参加此类活动。
   
  第5条:被《中国网络协会》列入黑名单的“AAA+”级的“恐龙”和“青蛙”,需由国家二级以上美容院整形,然后报当地居委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参加此类活动。      
        
  第二章:见面   
   
  第6条:逃跑时速不得超过5英里/小时,否则,参考《交通治安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7条:见面需自备方便袋,如随地呕吐,参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8条:不得使用对方听得懂的语种,对对方长相进行贬义的评论。   
   
  第9条:不得使用任何武器(如板砖、烟雾弹)达到分手目的。      
        
  第三章:见面后

  第10条:要保护对方的隐私,不得把见面时的照片发到与网络约会无关的电视节目、报刊或杂志上(如《动物世界》、《侏罗纪历史研究》、《青蛙养殖》、《飞碟探索》等)
   
  第11条:逃离网友后,不得召开庆祝会、压惊宴等聚会。
      
  第12条:本条例从今日起执行。

猫小懒儿 发表于 2008-5-12 14:03:16

-0-。貌似咱们分会见面聚会的时候

都是10多个10多个网友见面呢。


啊哈哈哈哈。

choo 发表于 2008-5-12 14:19:42

从没见面过呢houzi10. houzi10.

LOVE梁静茹 发表于 2008-5-12 17:06:49

好像很可怕的样子……………………………………………………houzi10.

^七条^ 发表于 2008-5-12 17:18:22

我可是见过网友的...可是没女的yct01

LOVE梁静茹 发表于 2008-5-12 17:33:44

回复 5楼 的帖子

那就更可怕了………………………………………………………………houzi10.

qq8757963 发表于 2008-5-12 20:47:21

没啥说的
houzi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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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茹非爱勇气 发表于 2008-5-12 22:26:33

..这条例还真是短小精干,,..

saiphyr 发表于 2008-5-13 23:27:25

我很强大。。
能够顶住-.-
就怕碰到我的人…………

HEITLER 发表于 2008-5-14 22:22:11

houzi10. 这么的麻烦啊,我不要去见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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