轰动广州的许霆事件
大家怎么看这件案件啊?为了17万居然判了无期,什么法律啊,才24岁,可惜了啊……houzi06…………………………………………………………………………………………………………………………
案件回放:
男子趁ATM机出错恶意提款171次被判无期
ATM机出故障,取1000元卡里才扣1元!一见有此好事,小许觉得发财的机会来了,立即找来朋友小郭“共富贵”。随后,小郭和小许分别从中提取了1.8万元和17.5万元后各自潜逃。事发后,小郭主动自首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潜逃一年被抓获的小许日前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同为盗取,为何法 院判决如此悬殊?小许认为法院量刑过重,已向省高院提出上诉。 账户里170元取走17.5万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而潜逃一年的许霆,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今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日前,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此,许霆的辩护律师表示异议,他表示ATM机出错就是银行的错,另外,银行有足够时间追回款项,只是因为周末而错过,因此可以将这17.5万元视之为“遗忘物”,许霆的离开行为仅构成侵占罪。 171次恶意提款获重判 同为利用ATM机漏洞盗取,为何两人判刑如此悬殊呢?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主任钟闻东表示,在该案中虽然看似法院量刑过重,但其实仍在法定范围内。钟闻东表示,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明知其银行卡内只有170多元,但在发现银行系统出错时即产生恶意占有的故意,并分171次恶意取款17.5万元而非法占有,得手后潜逃并将赃款挥霍花光,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同时,虽然郭安山是与他一同盗窃,但二人并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只是采取相同犯罪手法各自实施,最后得款也是根据各自卡内各自提取所得,因此二人并不构成共同犯罪,仅以各自取款数来计算盗窃金额。而根据刑法关于盗窃罪的相关规定,同案人郭安山个人盗窃金额数额不大且全部退赃,同时主动自首并向公安机关交代与许犯案经过等,因此获得从轻处理并无不妥。 柜员机视为金融机构太严苛? 根据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解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而我国刑法对此相应的规定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而在本案中,许霆不仅将巨款挥霍一空,还私自潜逃直至被抓获,并无任何可获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因此,法院适用了规定的最高刑并无不妥,仍在法定范围内。 那么,盗取ATM机是否构成盗窃金融机构呢?不少市民认为把ATM机视为金融机构太过严苛,“那岂不是满大街都是金融机构了!”对此,钟闻东认为,从财产所有方面来讲,ATM机也应视为金融机构。因为ATM机内的现金也是来源于金融机构,其财产的所有权属于金融机构,其可以看做金融机构财产的延伸。同时ATM机为金融机构所有和管理,当然是金融机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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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学专家羊城论许霆案
许霆案代理律师会上提疑问,多数专家认为该案动用刑法过于严苛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7-12/24/xinsrc_07212042309445001133911.jpg
资料图片:许霆的父亲 核心提示 “ATM机究竟是否属于金融机构?”“当事人行为是不当侵占还是盗窃?”“银行 有无附带责任?”昨日(23日),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华南理工大学5名法学专家以及部分广州律师,在对因银行ATM机出现故障、打工仔许霆分171次取款17.5万元后被法院一审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无期徒刑一事,进行了充分讨论,绝大多数参与讨论的法学专家倾向认为该案“一审量刑过重”。 代理律师:同一案例两样判决无法接受 许霆和同伴郭安山都发现ATM机出错、并利用ATM机进行取款。郭取了1.8万元,许霆则共取款171次、17.5万元。然后两人各自携款潜逃。后郭安山主动自首,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一年多后,被抓获归案的许霆被判处无期徒刑。“同样的作案方式,尽管非法占有的金钱数额不等、认罪不同,为何判刑结果如此大差异?”许霆案经公布后,公众议论纷纷。 昨日,许霆案代理律师杨振平向参与讨论该案的国内法学专家介绍此案时表示,该案庭审时过程非常简单,只有当事人和郭安山两人的口述笔录、银行的对账单以及摄像头资料。当事人对法院对其作出无期徒刑的判决觉得不能接受:“一样的犯罪行为,引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可以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但这种情形在现行法律途径中却又不知该如何解决,故而希望法学家能贡献或提供一种解决这个现实法律问题的办法”。 专家:法院判决过于武断 昨日的讨论会中,不少专家认为法院的判决过于武断。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许章润认为,中院的判决书仅提出不接受辩护人的意见,这是一种相当粗暴、强权的判定。从公众知情权和双方平等的角度来说,连个理由都不给是不合适的。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贺卫方也表示,案件适用民法还是刑法,涉及到几个关键的支撑点,对这些支撑点进行判断汇总,最终才能决定适用哪种法律最合适,不管是采用哪种法律,都应该给出一种合理、复杂的推论或解释。但是这些,在现在的判决书上都看不到。 可用民法则应避用刑法 另外,不少参与讨论会的专家对于法院将许霆案定义为刑事案件表示质疑。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松林提出疑问:如果这个案子完全可以用民事手段的不当得利解决的话,为什么非要动用刑法呢? 贺卫方表示,自己得知这个判决时,感到很震惊,“不是对法律判处当事人有罪感到震惊,而是对其处罚太过严厉感到震惊”。贺卫方认为,在许霆案的罪与非罪方面是不存在任何争议的,但当事人是否适用刑法法律条文应表示存疑,他认为如果能用民法法律解决的话,就最好不要动用刑法。“因为一个社会秩序的维护,不应当过分依赖于酷刑酷法”。鉴于在当事人的犯罪后果并不是特别严重恶劣的情形下,他希望对这个今年才24岁的年轻人,应该有一种人道主义的关怀。 市民建议 有广州市民向省高院提建议 法院二审 应充分阐释法理 前日,家住天河北的广州市民郭国松特地为许霆的ATM一案向省高院提出建议,在认为量刑过重的基础上,建议省高院对该案中引起争论的法理问题争取充分阐释清楚,将这起特殊案例办成经典案例。 郭国松是广州一长期从事法律报道的媒体从业人员,平时喜欢钻研法律问题。“对这个案例的特殊性,却有些话不得不说”,郭国松在其建议书中认为,该案判决量刑过重。 因此,郭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建议:法院对一审判决出现的争议,二审时应在法律程序允许的范围内,对争议的焦点进行充分的法理阐释,大胆探索创新,力争将这起性质特殊的案件办成经典案例,作出令人信服的裁决。 其次,二审时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引发犯罪的客观条件、被告人的过往表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等一系列因素,准确适用法律,并且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法律政策,纠正一审法院对本案被告人量刑过重的问题。 连线家属 许霆父亲许彩亮缺席研讨会 大家谈孩子的事,去了不大好 昨天的研讨会,专门从山西赶来的许彩亮出人意料并未参加。 许彩亮说,他这次要在广州长住一段时间,为了儿子的案子他要一直坚持下去。“法院审5年我就告5年,法院审10年我就告10年”。直到现在,许彩亮坚持自己的疑问:“为什么造假的郭安山只判1年,我儿子拿自己的卡就被判了无期?” 华工法学院对于“许霆取款”案的研讨会许彩亮说因为大家都在说自己孩子的事情,自己在那里反而不方便,去了不大好,“想来想去,还是放弃了”。至于今后的日子,许彩亮说自己还没想好,“只能走一步看一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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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恶意取款案续:逃亡中曾主动联系银行(图)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7-12/24/xinsrc_4421204230941531294849.jpg许霆案发前在广州拍摄的照片。(许霆家人提供) 今天(23日)下午3时,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将组织一场主题为“柜员机出错,取款人的法律责任”的小型研讨会,与会专家将以“许霆恶意取款被判无期”为案例进行研讨。 昨日,许霆的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同事接受了记者采访。据介绍,该保安曾是许霆的上级,他向记者透露,许霆在逃亡中曾主动联系银行,但银行的说法把许霆给“吓着”了。 专家研讨“许霆取款案” 许父称将上告到底(图)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7-12/24/xinsrc_07212042309445001133911.jpg “许霆取款案”在国内引发热议。昨日凌晨3时多,被告人许霆的父亲许彩亮摸黑出发,赶来广州,为的就是参加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专门为此案召开的研讨会。昨日下午,记者在律师事务所里采访了许彩亮。他一脸的风尘仆仆,眼里满布血丝,抵达广州后还没来得及安顿,就来到律师事务所商量儿子的事情。整个采访过程中,许父不断地抽烟,声音沙哑,提到许霆时一度哽咽。 这件事在广州蛮火的,你们知道吗?houzi01 当然知道
有点杀一儆百的意思
都是贪念惹的祸呀 不过无期是有点过分~ 他都无期的话,那么多少人该判死刑啊?houzi10. 其实我不相信法院是公正的
其实很多很普通的案件“出名”的原因就是
法院做出了令人匪夷所思的判决
比如说这件事就很典型 其实这也就是民事案件而已。
没必要这样。
这检控机关脑子都进水了?
还不如我懂法律呢。 这就是将他人财产占为己有,就得这么判。。。 唉…他是牺牲品啊!杀一儆百 估计就是故意判重的
自己有漏洞还把罪过往人家那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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